這回要來分享有關於台北停車單逾期繳費被追繳的事件處理過程。
每次停車單都乖乖按時去繳納的我竟然收到了一張台北市停車管理處寄來的逾期繳費單, 我真的是一頭霧水。
因為平時都有記帳的習慣,一翻開我的記帳本上就有註明102/09/25那天的台北市停車單20元已繳納。可是豬頭的我,卻在記帳後就直接把繳費單收據丟了~
所以在收到這張催繳單時,確實是很懊惱但又心不甘這樣就去繳這筆35元。
想了一下下後,就決定直接撥電話到台北市停車管理處去查詢這件事情,幫我處理的小姐很淡定!
就先詢問我車號,然後直接告訴我說我確實是有一筆9/25的20元停車單未繳。
我不死心就又詢問她說,那有查詢到我之前去繳掉的那張在"9/25的20元停車單"嗎!?
淡定小姐說:「有的, 而且那張停車單是開立在同一個停車格,停車時間是:中午12:13分。」
我聽了之後就很傻眼,因為我手上這張催繳單上所註明的停車時間是:「11:41」
各位朋友們看出端倪了嗎?
我已經付款繳掉的停車單是12:13開立的,但是被追繳的是11:41的那張停車費繳費單,而且這二張停車單都是在同一個停車格所開立的。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況呢?
就是收費員在開立第一張停車單(時間 11:41) 後, 停車單沒有夾放好在雨刷處, 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就不見了。
當收費員經過半個小時後再來巡視時發現沒有停車單了就又開立了一張新的停車單(時間 12:13)放在我車子的雨刷上,在最後我離開時...就隨手把夾在雨刷上的停車單拿走。所以在我的認知裡,停車的事實只有最後的這張(12:13)繳費單。
淡定小姐如何幫我處理呢?
她的處理方式如下:
1. 請我暫時不用去繳納此張催繳單
2. 她幫我寫申訴單給負責的處理人員, 要我等待負責的單位看到申訴單後回覆我該如何處理。這段過程, 不會計算罰款。
我雖然很生氣,但也很慶幸自己有隨手記帳的習慣。
雖然是只有「15元」的逾期罰款,這也是"莫須有"需要付的款項~~~~~
我認同淡定姐的說法:「第一張停車單是停車的事實,所以在使用者付費的合理情況下,這二十元停車費是該付款的。」
但是,因為收費員的疏失,我如果沒有做任何的記錄下,就默認我逾期未繳停車費的情況下去繳了這35元,是不是我就當了冤大頭呢?
會分享此文,是讓各位朋友知道..當你/妳收到任何公家機關寄來的任何文件, 都要再三確認後再去付款。
但如果是自己不對的情況下,請先乖乖認錯道歉喔!! 不是要你/妳去硬爭跟強辯,而是去查詢一個"公正"的事實而且接受合理的結果。
~ 共勉之!
2013-11-02
收到台北市公有停車處的發來的公文了。
解決方式:
免收工本費15元, 7日內至超商及代收停車費處繳款20元。
已經把隨著公文一起寄來的停車繳費單到小7去繳掉了。還是提醒大家, 如果有類似的案例請記得要自己去申訴喔~